如何區別營業稅與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與兼營?
這里需要明確兩個概念:什么是混合銷售行為、什么是兼營行為?;旌箱N售行為是又區分為是增值稅的混合銷售、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而在兼營中需要明確的是同一稅種下的兼營不同稅率行為兼營不同稅種的經營業務行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旌箱N售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例1】 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2014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50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30000元。顯而易見公司是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征收增值稅。而在此項業務中,公司在銷售時貨物是銷售給B公司的,安裝勞務費也是銷售給B公司的。因此符合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在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非增值稅應稅業務而收取勞務費,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對于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當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例2】 A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同時兼營防盜門的安裝業務。2014年8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00元;2013年8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防盜門,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50000元,該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務分開核算。
在該實例中首先A公司屬于生產銷售企業,即A公司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同時A公司擁有安裝技術,對外提供安裝勞務,而安裝勞務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但是A公司在會計核算中對以上收入可以做到分開核算。按著稅法規定,即應當將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
混合銷售與兼營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混合銷售與兼營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兼營行為還涉及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則企業稅務會計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