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高新企業認定對“最近1年”與“近3個會計年度”是如何理解的?
知產問題作者:滬桂企服中心日期:2022-06-28點擊:
申請高新企業認定很容易對“最近1年”與“近3個會計年度”的理解有誤,誤認為申請認定前3年中每一年的研發費用比例必須達到相應要求。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最近1年”指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個會計年度;“近3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請認定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因此,研發費用比例的確定與最近1年的銷售收人有關,而申請認定企業研發費用具體占比要根據近3個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來確定。
申請認定企業對銷售收人的理解有誤,在計算時誤認為是主營業務收入。例如,某企業2016年主營業務收入為4689.36萬元,其他業務收人為752.12萬元。該企業在2017年申請認定時,誤認為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必須要占相應銷售收入的5%以上才能申報。這里要注意的是,銷售收入應為營業收人,針對,上述情況的營業收人為5441.48萬元。因此,相應的研發費用占比要求為不低于4%,而不是不低于5%。
申請認定企業對“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的理解有誤,誤認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近3個會計年度中每一年都必須不低于60%。這里要說明的是,根據上述條件,任意一年度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低于60%,但只要近3個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