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定企業的“設計費用”與“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一回事嗎?
針對“設計費用”的定義,很多申請認定企業往往將“設計費用”與“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混淆,設計費用是為產品的開發而做相應的圖紙、工藝、技術規范等設計產生的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為了產品的開發,全權委托具有相應技術開發資質的第三方企業、個人或研發機構研發而產生的費用。
這里要注意的是,設計必須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合同條款中必須包括項目名稱、設計內容、要求、時間節點、設計單位等內容)。
“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是指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用于產品試制過程中的中試設備改造、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等的設備改造及日常的生產設備維修費用等,都不能作為研發費用。歸集為裝備調試費用的相關裝備改造或研發項目,在項目實施前應簽訂相應的合同(合同條款中應寫明改造設備的內容、項目名稱、時間節點、完成的要求和目標等)。
另外,這里的試驗費用不要與“直接投入費用”中的檢測費用混淆。這里的試驗費用是指新產品、新裝備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和田間試驗費等。在試驗前也應該簽訂合同以作為原始證明材料。
針對“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定義,很多申請認定企業存在以下問題: a.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合同不規范; b.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這里要注意的是,第一,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都可列支;第二,在合同條款中必須披露研發獲得成果為委托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營業務緊密相關;第三,針對某個特定研發活動,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例如,甲企業委托乙企業技術開發后形成的產品再賣給乙方,從中扣除相應的成本確認收入,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第四,中介機構在對研發費用進行專項審計時,應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人研發費用;第五,委托開發合同條款中應寫明項目名稱、時間節點、研究內容、技術指標、金額及付款方式、獲得成果名稱等內容;第六,相應費用開具的發票名稱應為“技術開發費”,而不應為“技術服務費”或其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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